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饲养宠物的,应当定期为宠物驱虫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患病宠物并对其进行治疗,不得随意遗弃宠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的督促指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