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本省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全面免疫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兽用狂犬病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种点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发放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记录相关信息。
饲养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取得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犬只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加强犬只管理,佩戴犬牌并系犬绳,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防止犬只伤人和疫病传播。
猫的狂犬病免疫参照针对犬只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