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纳入公共卫生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加强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根据需要联合开展调查处置。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分析疫情资料,相互通报情况,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发现疑似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卫生健康、疾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易感人群监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易感动物监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