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制定并组织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和动物疫病净化场。

种畜禽场、奶畜场和规模养殖场应当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健全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制度,对净化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或者达到省级以上净化标准的动物饲养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资金、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