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防控第十五条有效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将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