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属于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审查。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属于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查要求及有关规范性文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