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明显不匹配;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四)同一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