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先行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海关等单位建立进境生物医学新技术研发用物品、特殊物品正面清单,简化清单内相关物品前置审批手续以及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前置核实确认程序;简化对先行区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的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资格认定程序。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仓储、冷链物流、通关检验等配套服务,推动生物医学新技术研发用物品、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