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