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草、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执法部门协同、区域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