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