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州(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查:(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四)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