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州(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