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制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