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土地资源情况,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将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统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发展需要,优化城乡用地布局。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责任主体,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