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土地资源情况,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将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统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发展需要,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责任主体,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