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权利人拒不接受费用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提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或者未进行提存的,不得强行征收或者占用拟征收的土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