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法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过半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方案修改的,重新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