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