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拟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针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并形成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