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土地现状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书面确认。

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与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一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