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三条有效土地现状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书面确认。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与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一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