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