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