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二条有效省、州(市)、县(市、区)可以编制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重点区域、九大高原湖泊等重点流域应当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