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州(市)、县(市、区)、乡(镇)应当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经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