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州(市)、县(市、区)应当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批。

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规定报批。市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以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省的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