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和省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