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四条有效传统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讲学、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二)使用代表性项目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扶持。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