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传统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使用代表性项目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