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三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村(社区),可以申请认定为传统文化乡(镇)、村(社区):(一)某项传统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群众基础,手工工艺技术一脉相承的;(二)居住相对集中,民族风情浓郁,建筑风格独特且有一定规模的;(三)生产、生活习俗等传统特点突出,保持较好,有研究价值和传承意义的;(四)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