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二条有效对列入传统文化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相应的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二)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三)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相应措施;(四)具备开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或者设施。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