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工作;

(四)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五)协助开展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核查工作;

(六)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