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工作;
(四)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五)协助开展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核查工作;
(六)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