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