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指导、监督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管物业管理中的招投标活动;
(三)监管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有关工作;
(五)负责对物业服务人进行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
(六)建立物业管理举报投诉机制,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