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引领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治理体系,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