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二)发生群体性事件;(三)发生业主、物业使用人重大人身伤亡事件;(四)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