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发生业主、物业使用人重大人身伤亡事件;

(四)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