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共用设施设备和前期物业第二十条有效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