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共用设施设备和前期物业第十九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设施设备及场所属于业主共有:(一)物业服务用房、门卫房、监控室、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二)共用的架空层、共用走廊、楼梯间、电梯间;(三)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道路、绿地除外;(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