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设施设备及场所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服务用房、门卫房、监控室、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二)共用的架空层、共用走廊、楼梯间、电梯间;

(三)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道路、绿地除外;

(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