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是否收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纳入房屋买卖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