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共用设施设备和前期物业第二十一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是否收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纳入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