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3年。

已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