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3年。已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