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设立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