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和书面承诺。

业主委员会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进行备案。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