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工业遗产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必要的改造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