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划定保护范围;
(二)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护状况;
(三)在工业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明确工业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保护范围和相关说明;
(四)采取防护加固、修缮、维护保养等措施,保持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五)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通过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向上报告;
(六)开展日常巡查,落实用火用电用水用气等管理规定以及防盗、防自然损坏、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险情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七)建立工业遗产档案,记录工业遗产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
(八)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展示工业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等内容;
(九)按照规定提交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
(十)市、易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保护责任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减损前款规定的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