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捐助、公益活动等多种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