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破坏或者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工业遗产标志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

(二)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爬;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工业遗产;

(四)其他破坏或者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