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的企业纳入环保信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的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