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过程中产生或者替换下来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当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非来自货物本身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暂时进境修理货物(包括待修理货物、已修理货物、修理用料件、修理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修理产生的边角料等)的监管,参照保税维修政策进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