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的企业纳入环保信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的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