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该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人员的情况,运输工具所载货物不得含有国家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物质等货物进境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