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进境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其托运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和备案手续,在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防止造成放射性污染。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协作配合,组织对海关发现并请求鉴定的可疑放射性物品进行鉴定,为海关应急处置放射性污染物品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