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进境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等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船舶污染防治的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进境船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取得并持有相应的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进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港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